<legend id="h4sia"></legend><samp id="h4sia"></samp>
<sup id="h4sia"></sup>
<mark id="h4sia"><del id="h4sia"></del></mark>

<p id="h4sia"><td id="h4sia"></td></p><track id="h4sia"></track>

<delect id="h4sia"></delect>
  • <input id="h4sia"><address id="h4sia"></address>

    <menuitem id="h4sia"></menuitem>

    1. <blockquote id="h4sia"><rt id="h4sia"></rt></blockquote>
      <wbr id="h4sia">
    2. <meter id="h4sia"></meter>

      <th id="h4sia"><center id="h4sia"><delect id="h4sia"></delect></center></th>
    3. <dl id="h4sia"></dl>
    4. <rp id="h4sia"><option id="h4sia"></option></rp>

        当前位置:首页
        > 政务公开 > 组织机构 > 市政府工作部门 > 市农业农村局 > 政策文件 > 政策解读
        索引号: 11330600002577268P/2023-238176 公开方式: 主动公开
        发布机构: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: 2023-03-02
        主题分类: 农业、畜牧业、渔业 发文字号:

       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3年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(主要负责人解读)

        发布日期:2023-03-02 10:00 浏览次数: 字体:[ ]
        分享:

        一、制定背景

        设定禁渔期并加强管理,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“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”的具体行动,对于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,具有重要作用。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在禁渔期打击非法捕捞行动的震慑力。

        2022年1月25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下发了《关于实行钱塘江、瓯江、椒江、甬江、苕溪、运河、飞云江、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》(ZJSP65-2022-0003),为认真贯彻落实该文件及原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《关于绍兴市实施外荡禁渔期的批复》(浙海渔法〔2001〕98号)和《关于上虞市等三市、县要求实施禁渔制度的批复》(浙海渔政〔2007〕29号)等相关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了《绍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3年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绍市农通〔2023〕6号)。

        二、文件依据

        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

        2.《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》

        3.《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行钱塘江、瓯江、椒江、甬江、苕溪、运河、飞云江、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》(ZJSP65-2022-0003)

        4.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《关于绍兴市实施外荡禁渔期的批复》(浙海渔法〔2001〕98号)

        5.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《关于上虞市等三市、县要求实施禁渔制度的批复》(浙海渔政〔2007〕29号)

        三、主要内容

        (一)禁渔区域及时间

        1.钱塘江干流绍兴段(120°50′19.36″E,30°19′08.53″N与120°53′45.12″E,30°13′09.50″N连线以上段至柯桥、萧山交界处)及壶源江(壶源溪)、浦阳江、曹娥江、开化江绍兴段,禁渔时间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。其中,曹娥江四环大桥至城南大桥、上浦闸至指石山江段,禁渔时间延至9月30日24时。

        2.绍兴市外荡水域(指非封闭的荡漾、河道、抖河和溇浜等),禁渔时间为4月1日0时至5月31日24时。其中,上虞区皂李湖、小越湖、驿亭东泊和西泊,禁渔时间提前从3月15日0时起实施(禁止捕捞鲫鱼、鲤鱼等自然产卵鱼类);新昌县澄潭江镜岭大桥上至石门水库大坝,禁渔时间延至6月30日24时。

        (二)禁止作业类型: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。


        四、解读机关、解读人及联系方式

        解读机关:绍兴市农业农村局

        解读人:陈建勇,方华良

        联系方式:85163990

        信息来源:市农业农村局